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市以工强市的步伐 ,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增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1、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于扩大经济 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 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解放思想、更 新观念、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全力推动我市民营经济的更快发展。
2、继续竖持“空白抓启动、骨干抓提高、环境抓优化、政策抓落实”的工作方针,坚 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在抓好总量扩张的同时,努力培植一批科技型、外向型的高效企业,培 植一批能够带动特色产业快速膨胀的龙头企业。
二、放宽民营经济的经营领域和条件
3、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必须由国家垄断的特殊行业外,均允许民营经济进入。鼓励和支 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公交、供水 、供热 、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 目的投资与经营。
4、简化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员,都可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并大幅度减少前置性审批及许可,任何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审批及许可,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和备案的前置条件。
5、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在法定注册资本额以上部分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允许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管理、技术等要素作价出资,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放宽到40%。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企业可申请冠用市级名称;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申请冠用市级以上名称。对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并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总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均可注册登记为企业集团。
6、凡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按最低限收取。其验资评估费用由按比例收取改为限 额收取,即:注册1000-5000万元的,按注册1000万元收取;5000—1亿元的,按注册5000 万元收取;超过1亿元的,按注册1亿元收取。
7、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和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以办结 。
8、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实行申报登记制;贸易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实行申报审核制;
三、依法保证民营经济发展用地
9、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 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允许民营企业对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 使用期内进行转让、转租或抵押。
10、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集约利用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原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整理抵顶政策,解决民营企业的 建 设用地需要。民营经济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开发建设,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11、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占用耕地的,经依法立项,可以自行补充耕地,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开垦耕地的,按省定最低标准收取 耕地开垦费。
四、鼓励和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从事民营经济
12、鼓励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和创办领办民营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离职创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三年内保留原单位 待 遇。三年后按本人的意愿可回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三年后不愿回原单位的,其人事、工资等 关系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放弃公职身份的,按原工作年限发给一次 性补助费。
13、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工作取消见习期,实行协议工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政府 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可办理城镇集体户口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其在转正定级、 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职称评聘和办理流动调配手续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14、鼓励计划分配的复转军人领办、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务工,三年内保留工作 分配权,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可优先考选录用。
15、鼓励城镇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从登记注册之日起,劳动部门对其应享受的基本 生活保障费,三年内予以保留,也可提前一次性支付个人作为创业启动资金。
五、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国企改革
16、民营企业购买集体、国有企业产权,不能一次付清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购买价款的30 %,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付清。
17、民营企业接收资不抵债的公有制产权,可先缴纳出售价格10%的风险抵押金,租赁 使用原企业的资产,租期一般为5——10年,并按期缴纳租赁费,待风险抵押金和租金额达 到产权出售底价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六、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18、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投放力度。允许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以房屋、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作贷款抵押。
19、市、县(市区)财政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参股、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
20、建立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统筹财力安排一定数额的担保资金,并尽量逐年增加;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信用担保、典当、创业投 资公司等领域投资;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和有偿担保。
21、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在申请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 商业贷款、项目资本金、国际市场开拓基金、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等 方面,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七、发挥财税政策的支持作用
22、鼓励和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全 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计划一体安排。
23、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经税务 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24、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25、民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6、对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经民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7、凡是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引进的市外项目,三年内免除一切行政性收费;引进的市内项目,一切行政性收费按最低限标准收取。
28、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在省政府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市政府再奖励50万元;对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或“河北省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 ,市政府奖励10万元(含省给政策市财政支付的5万元);对获得“衡水市知名商标”或“ 衡水市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市政府奖励1万元。
八、提高民营业者的社会政治地位
30、对外来民营业者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市民待遇,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要在人才聘用、职称评定、考核评选、工龄计算、劳动用工、医疗卫生、户口迁移、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实行与国有单位 人员 同等待遇。供应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水、电、气等物资,实行与国有企业同等 待遇。
31、适当增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委员中民营业者的比例。市政府每届市级劳模评选作为特定成分适当提高民营业者的比例。
32、各级凡是与发展民营经济有关的文件应同时印发给同级管理的民营骨干企业。
33、对素质高、贡献大的民营企业家,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其“优秀企业家”、“创 业功臣”或“创业英雄”称号,贡献特别突出的,享受政府特殊贡献奖。
九、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
34、对各类行政审批工作增加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证照审批和年审实行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
35、各级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辟企业之家服务热线,对兴办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36、各级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建立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对民营经济在电子商务、人才信息、技术创新和对外行政事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服务,市直职能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中心的工作。
37、各级工商联、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自愿的 基础上建立同业公会、同业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全市要以“十大特色行业”为重点,积极 筹建玻璃钢、丝网、采暖铸造、工艺品等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助、自律作用。
38、各级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要会同质监、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企业信誉评价中心,建 立健全信誉评价机制,定期对重点企业评价信誉等级,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依此作为 政府重点保护、金融信贷授信、部门集中扶持的重要依据。
39、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的检查要严格控制,同一 系统同一部门的所属单位对民营企业的检查实行一家检查多家认可,除税务部门按照企业纳 税诚信度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外,对一个企业的正常检查一年最多一次;有关部门确需调 账检查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对民营企业非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一 般性质问题,一律不准进行经济处罚;对各级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封闭扎口管理。
40、工商、国税、地税、土地、公安、质监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制定“促进民营经济 发展服务承诺(工作制度)”。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各个工作岗位也要明确职责,并 视情况推广“首问负责制”。各单位制定的服务承诺(工作制度)报市领导审批后在有关媒 体公布实施,并辑印成册,分发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41、禁止职能部门以权力谋私利;禁止各行政单位向民营业者摊派、推销各种报刊、杂 志等收费性物品;禁止到民营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42、市优化环境投拆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受理和查处有关民营企业的投拆。对巧立 名目、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损害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要认真查处和公开曝光 ,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43、从2003年起,由市纪委、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年组织一次民营业主评 议市级有关部门活动,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企业满意率达不到80%的单位不能评为“实绩 突出单位”;该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
44、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对优秀 的民营企业家作专题报道,努力营造创业光荣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加大对经济发展环境的舆 论监督力度,为优化经济环境服务。
十、加强领导,理顺体制
45、市、县(市区)两级建立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领导。
46、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明确民营经济归口管理部门,对民营经济实施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
47、各县市区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 的有关优惠政策。
4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 释权归衡水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注: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私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带合作性的股 份制经济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