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环保、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外商在注册资本中注入200万美元以上的较大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嫁改、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所得税计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并由同级财政通过支出渠道继续予以扶持。
对外商投资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等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外,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改、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增值税计算),按年销售额由同级财政通过支出渠道予以扶持:年销售客在100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按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年销售客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五年内按增值额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2000万以上的,五年内按80%予以扶持。
对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外商,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外商承包、租赁、收购亏损或微利的国有、集体、乡镇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同级财政按年度通过支出渠道给予企业营业税征收数额50%的资金扶持。新建生产性项目,实际直接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50%;实际直接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70%。对国有企业以现有资产对外合资、合作或出让产权的,在已确定的资产评估基础上,经同级国资委批准,可给予下浮20%(含20%)以内的优惠,下浮超过20%的,报同级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