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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城区招商引资认定奖励程序及办法
2006-04-27 14:35  文章来源:衡水市桃城区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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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做好招商引资的考核认定奖励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奖励范围及数额确认标准

 一、经跑办向上级部门、单位争取的无偿资金及引进的境外政府、各类组织和个人无偿资金(国家正常安排的专款除外)、捐赠,按年度实际到位额或评估价格确认。

 二、协调的银行贷款、有偿资金及引进的境外政府组织、金融机构的贷款、有偿资金,使用期限1年(含1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额确认;1年以下的 ,以1年时间为基准按使用期限 折算。

 三、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包括购买股权)从区外引进的国内外投资的项目(不包 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年度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额确认。

 四、引进的资金、项目、捐赠、协调的贷款必须是在我区境内建设或我区单位使用并在我 区交纳税金的。

 五、责任单位机关干部、职工招商引资完成数额计入本单位任务。

 六、多个引资人共同完成的资金项目,由引资各方协商比例后确认。

 七、引进境外项目、外资的,按银行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 第三条招商引资认定程序

 一、招商引资认定工作实行随时申报,半年会审制度。

 二、招商引资任务申报

 1、引进无偿资金、捐赠的:

(1)责任单位或个人填报《引进无偿资金认定、奖励审批表》或《引进捐赠认定、奖励 审批表》。

(2)由使用、受益单位出具资金、捐赠到位证明。

(3)计划部门审核上级部门下达的专款指标文件;民政部门审核有关捐赠的证明材料。 (4)财政部门审核银行进帐单等资金到位证明;审计部门对捐赠物资价值进行评估 的报告。

(5)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商办)负责申报登记。招商引 资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引进无偿资金认定、奖励审批表》、《引进捐赠认定、奖励审批表》;

 ②银行进帐单等资金到位证明;

 ③上级财政或计划部门专款指标文件(争取资金的批复文件);

 ④争取无偿资金、捐赠的其他原始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 ⑤使用、受益单位资金到位证明。

 2、协调各种贷款及其他有偿资金的:

(1)责任单位或个人填报《协调贷款、有偿资金认定、奖励审批表》。

(2)由使用、受益单位出具资金到位证明。

(3)审计部门审核资金到位情况。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资金使用合同或协议;

 ②银行进帐单及入帐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4)区招商办负责申报登记。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 ①《协调贷款、有偿资金认定、奖励审批表》;

 ②资金使用合同或协议;

 ③银行进帐单等资金到位证明;

 ④使用、受益单位资金到位认定。

 3、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引进项目的:

(1)责任单位或个人填报《引进项目认定、奖励审批表》。

(2)工商分局审核合同及企业法人资格。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 ①合同文本或有关协议;

 ②营业执照副本。

(3)审计局审计中心审核区外项目资金、资产到位情况,并出具验资及评估报告。责任 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 ①资金到位证明;

 ②资产购置凭证及有关会计资料。

(4)区招商办负责申报登记。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 ①《引进项目认定、奖励审批表》;

 ②合同文本或有关协议;

 ③审计中心出具的验资及评估报告;

 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区招商办在责任单位或个人审报登记后,要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登记、复核,在10日内给予审报登记单位和个人文字答复,明确该审报登记能否进入会审程序。

 5、引进无偿资金、捐赠和各种有偿资金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审报后15日内,使用、受益 单位要按衡区发(2003)19号文件规定,将应负担的奖金划拨区财政奖励专户。

 6、项目验资、资产评估由区审计局审计中心组织实施,并出具报告(该报告对内有效,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免收评估、验收费用,由财政拨付审计中心一定数额的工本费。

 7、对需现场核实的项目,由区招商办抽调具备相关资质人员组成现场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认定。

(三)认定会审

 1、每年1月上旬、7月上旬分两次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会审。

 2、区招商办对各责任单位和个人申报的资金项目资料、有关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考核认定、奖励工作的初步意见。

 3、会审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对各责任单位、个人招商引资情况及招商办考核认定、奖励的初步意见进行审定,拿出具体意见报区党政联席会议研 究通过。

 4、考核认定、奖励结果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兑现奖励,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金的,除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外,还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 第四条奖励程序

 一、对招商引资者的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 二、区财政局负责受奖人员奖金兑现工作,并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户用于兑现奖金。

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受奖人颁发奖励证书。

 四、引资者所得奖金依法交纳税金。

 第五条参加考核认定的部门和人员,要接受被考核单位、个人和投 资者的监督。

 (一)考核人员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隐瞒和虚报认定结果 ; 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接受与考核事项有关的宴请;不得收受外来投资者与引荐单位的 礼品、礼金;对通过考核认定知悉的外来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认定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考核认定的各项工作职 责 及工作程序,谁出了问题谁负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要追究有关部 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 第六条本办法未包括的其他引资情况一事一议。

 第七条本认定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执行。

 第八条本认定办法由区开放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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