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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城区关于北方园区进区项目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06-04-27 14:35  文章来源:衡水市桃城区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通用性中共衡水市桃城区委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北方工业园区进区项目优惠

政策的暂行规定

     

 为加快北方工业园区建设步伐,确保园区早出形象、早见效益,带动全区经济的快速发 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 一、土地政策   

 在起步区5000亩以内(含已征用的1000亩),凡区外客商(含区内新上项目)进区投资 的企业,执行优惠后的平均综合地价4.8万元,非工业用地综合地价不低于10万元。具体条 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地),土地使用的容集率为:每亩固定资产投资达3 0万元以上,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必须达到用地量的4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土地征 用后一年内必须完成总投资额的70%,两年未完成总投资额或未使用的,由园区管委会收回 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省、市土地政策优于上述政策,按省、市政策执行。

  二、税费政策   

 (一)收费减免政策

 1、实行“零收费”,国内外商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自注册之日起到投 产之日止区级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 2、企业免交基础设施使用费用。北方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确保“五通一平”(五通:供水、排水、电力、通讯、道路。一平:场地平整)。

 (二)财政奖励政策和“零地价”政策

 区外客商投资的企业(含区内新上项目)投产后,可享受财政奖励政策或“零地价”政 策,由企业选择其一。

 1、按税收额给予奖励。(1)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 二年由财政给予企业上缴税金形成为本级收入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2)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财政给予企业上缴税金形 成为本级收入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3)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财政给予企业上缴税金形成为本级收入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 2、“零地价”奖励政策。(1)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每年按企业上缴 税金形成为本级收入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直至与购地总价同等数额时为止;(2)投资额 在 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年按企业上缴税金形成为本级收入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直至与 购地总价同等数额时为止。

 在入区项目建设期间,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 (三)特殊优惠政策

 1、对投资1亿元以上或国内外名牌企业、500强企业以及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 、机电一体化、节能环保、农业高新技术等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2、为加快发展我区的橡塑产业,对进入园区的橡塑企业,一事一议,给予最优惠的政 策。

 三、管理服务政策   

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除税务部门到企业征税外,任何部门未经园区管 委会许可,不得到园区进行检查、评比、收费和罚款,坚决杜绝“三乱”现象,切实保护企 业权益,确保入区客商的安全、安宁。对进区企业的办公、住宿、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 学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及时协调解决,解除客户的一切后顾之忧。同 时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 四、本政策由衡水北方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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